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东兴木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伍亚藏借款纠纷一案中,此案已移送外地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1997)二经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案外人张**提出异议执行裁定书
刘*与长春**限公司、周**、史前案外人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张**与汤**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春三道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张*、张*、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