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长春**限公司、周**、史前案外人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被执行人史前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刘*撤回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二执异字第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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