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被执行人史前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刘*撤回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二执异字第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王**与李**、黄*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外人张**提出异议执行裁定书
长春**经销处与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春三道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张*、张*、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