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郝*、长春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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