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郝**、长春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郝*、长春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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