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李*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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