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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赵某某、李**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李*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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