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田*被告张*借款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法院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石某某与赵某某、李**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王**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与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国淑平与翟**、庄**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