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德**支行申请赵*、赵*、赵*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民初字第1083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赵*、赵*、赵*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德**支行案款30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0元。本院已执行30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德执字第68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