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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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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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