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明**限公司诉被告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佳**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境公司)与被告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佳**责任公司诉被告时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诉李玥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