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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佳**责任公司诉被告时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佳**责任公司诉被告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佳**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成都**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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