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成都市**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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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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