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成都市**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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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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