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物业管**都分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物业管**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管**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悦华置地物业**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田**限公司与刘**、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田**限公司与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忠**限公司与文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与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保利物**成都分公司诉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