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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物**成都分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物业管**都分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物业管**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管**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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