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