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忠**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忠**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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