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50元,实收25元,此款由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