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北京中水**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中水**成都分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水**成都分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中水**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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