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原告四川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四川威**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四**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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