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威**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原告四川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四川威**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四**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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