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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凯**责任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凯**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凯**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凯**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凯**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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