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北京中水**成都分公司诉被告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原告北京中水**成都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北京中水**成都分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北京中水**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成都盛**限公司与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忠**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忠**限公司与夏*、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成都家**有限公司、成都富**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忠**限公司与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田**限公司与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威**有限公司与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威**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威**有限公司与刘**、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威**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