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盛**限公司与被告罗大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盛**限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罗大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盛**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罗大志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盛**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四川忠**限公司与成都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忠**限公司与中国农**限公司成都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添**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某某与成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郡**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中**有限公司成都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田**限公司与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威**有限公司与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威**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威**有限公司与刘**、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