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郡**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赵**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郡**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郡**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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