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兴**限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兴**限公司与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兴**限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限公司自愿撤回对黄**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兴**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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