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华**限公司与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华**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原告成都万**限公司诉被告王**、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青**限公司诉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金**限公司诉被告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金**限公司诉被告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四川省**有限责任公与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华**限公司与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华**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忠**限公司与成都百**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忠**限公司与成都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