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华**限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华**限公司与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华**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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