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凯**责任公司与被告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凯**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凯**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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