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与被告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丁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苟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青**限公司诉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青**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青**限公司诉被告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青**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