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青**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青**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青**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青**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丁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苟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青**限公司诉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青**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信**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万**限公司与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舜苑**责任公司与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人和物业**任公司与骆*、封灌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