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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