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展**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展**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展**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展**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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