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兴**有限公司与汤小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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