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泰基北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成都锦**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牛区泰基北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泰基北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金牛区泰基北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金牛区泰基北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