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兴**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都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兴**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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