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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