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中电建物**都分公司与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深**限公司与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兴**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兴**有限公司与汤小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兴**有限公司与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牛区泰基北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成都锦**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金**责任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与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忠**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