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府**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天府**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天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