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与被告陈**、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忠**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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