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局物**都分公司与被告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局物**都分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招商**成都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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