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与被**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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