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富**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富**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富**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富**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成都金**责任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与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忠**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忠**限公司与陈**、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忠**限公司与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忠**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