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兴**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以被告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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