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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