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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