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孙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成都回**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回**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回**限公司与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回**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回**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新**务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有限公司与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尚**限公司与文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丽**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有限公司与温作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