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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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