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宁江南支行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中国建设**宁江南支行与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宁江南支行与钟进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宁江南支行与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宁江南支行与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宁江南支行与陈*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宁江南支行与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宁江南支行与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达州分行与卫能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达州分行与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限公司贵港分行与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