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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罗兴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罗兴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诉称,2007年,被告向交通银**卡中心申请领取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随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透支24334.53元、利息及费用3415.29元(该利息计算至2009年2月13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罗兴建于2009年5月23日已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清偿了欠款本息及费用28000元。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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