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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