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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限公司广**支行与周*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因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向上诉人中国建**限公司广**支行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逾期未缴费。经办人于2013年10月30日17:07致电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叶则节电话,其回复没有缴交(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446号案上诉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处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限公司广**支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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