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申请人魏**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与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魏**已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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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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