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与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魏**已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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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用卡中心与杨*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
张*与招商**限公司广州天**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工**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限公司广**支行与周*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马**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用卡中心与张*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用卡中心与刘**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用卡中心与马里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用卡中心与郑**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史小*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