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A**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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