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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公司与张**、环发(天津)国际**限公司撤回被告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限公司与被告张**和被告环*(天津)国际**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环*(天津)国际**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环发(天津)国际**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环发(天津)国际**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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