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理有限公司与河南格**售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同心国际**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格**售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同心国际**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格**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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