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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吉川嘉运国际**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吉川嘉运国际**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以需要较长时间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7.5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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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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